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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锡朋与陈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朋,陈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朋,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陈腊梅,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朋与被执行人陈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锡朋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