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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阮亚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965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对原告阮亚南诉被告刘麒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3965号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4行“5、误工费15050.7元”应更正为“5、误工费10033.8元”,第5行“误工期为90天”应更正为“误工期为60天”,第15、16行“原告的误工费为167.23元/天×90天=15050.7元”应更正为“原告的误工费为167.23元/天×60天=10033.8元”;第7页第2行“各项损失共计37492.3元”应更正为“各项损失共计32475.4元”,第3行“即22495.38元”应更正为“即19485.24元”,第6行、第7行“承担24495.38元的赔偿责任”应更正为“承担21485.24元的赔偿责任”,第13行、第14行“一、被告刘麒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阮亚南各项经济损失24495.38元”应更正为“一、被告刘麒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阮亚南各项经济损失21485.24元”。审判员 刘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警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