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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巧莹、张郡萱、张郡雅与马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巧莹,张郡雅,张郡萱,马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946号原告:孙巧莹,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郡雅,女,201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儿童,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理人:孙巧莹(系张郡雅母亲),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张郡萱,女,201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幼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理人:孙巧莹(系张郡萱母亲),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马强,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莹、张郡雅、张郡萱诉被告马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孙巧莹、张郡雅、张郡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巧莹、张郡雅、张郡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巧莹、张郡雅、张郡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巧莹、张郡雅、张郡萱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