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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吕社锋与清丰县人民政府、清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社锋,清丰县人民政府,清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9行初74号原告吕社锋,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兵,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清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保忠,清丰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被告清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朋飞,清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社锋诉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丰县政府”)、清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清丰县国土局”)行政补偿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社锋及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清丰县政府副县长王新来及委托代理人李剑、徐保忠,被告清丰县国土局副局长朱瑞玲及委托代理人张朋飞、李志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社锋诉称:2016年8月20日,原告合法享有的土地被侵占强行进行项目施工。但被告至今仍然没有补偿原告征地补偿款,被告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征地过程中将原告享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拒不发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庭审中将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概括为: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将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原渠道吕家村段用地补偿款中涉及原告土地部分的补偿款一次性发放给原告。被告清丰县政府答辩称:1、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补偿款已经足额发放到位。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属于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原告所在的清丰县固城乡吕家段是在第三濮清南引黄干渠���基础上进行的施工,市、县、乡人民政府为此成立了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濮入冀指办[2016]2号),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清丰县固城乡吕家村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414.8236万元及机井补偿费4万元)共计418.8236万元拨付到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及时将补偿款拨付到了固城乡村级经费财政专户内。另,根据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濮入冀指办[2017]65号),2017年5月23日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又将该项目涉及固城乡新老区片地价差额资金134.64万元拨付到了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每亩4.4万元),该款项中涉及吕家村补偿款65.148万元,该款已拨付到固城乡。不存在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对此拒不发放”的问题。2、引黄入冀���淀工程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补偿款的使用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吕家村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法决定款项的具体分配方案,县政府无权干涉。原告不应向县政府主张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补偿款,如对补偿数额有争议,原告可向所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反映解决。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清丰县国土局答辩称:答辩意见同清丰县政府答辩意见,另,清丰县国土局没有拨付土地补偿款的义务。被告清丰县政府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拨付清丰县永久用地及附着物剩余补偿资金的通知》(濮入冀指办〔2016〕2号);《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拨付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永久用地及附着物补偿资金的通知���(清补淀指财〔2016〕2号);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清丰吕家段征地情况说明;工程补偿款拨款票据及固城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共8页);固城乡吕家村证明及收款凭据(共5页);吕家村村民领取补偿款登记表及河道一、二组明细米数(共17页)、情况说明;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濮入冀指办[2017]65号文件;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清补淀指财[2017]11号文件;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款项回单(2页);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款项回单(4页);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到款项的回单(2页);清丰县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上述证据用于���明:《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拨付清丰县永久用地及附着物剩余补偿资金的通知》(濮入冀指办〔2016〕2号)文件附表2显示,上级应当拨付固城乡吕家村段征地补偿费414.8236万元,过渡期生活补助0.3580万元(后根据文件要求,该项款项不再发放),机井、坟墓及零星果木补偿费54.2380万元。《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拨付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永久用地及附着物补偿资金的通知》(清补淀指财〔2016〕2号)文件附表《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补偿款拨付清单》显示,涉及吕家村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414.8236万元和机井补偿费4万元共计418.8236万元,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于2016年1月4日和2016年1月12日将固城乡范围内的河段补偿款共计877.2704万元拨付至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固城乡引黄入��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于2016年2月3日和2016年3月10日将属于吕家段的补偿款拨付至固城乡村级经费财政专户共计418.816928万元,该款项与上级市指挥部确定的418.8236万元相差66.72元属于在2016年2月3日转账时银行从中扣除的手续费。清丰县根据濮阳市指挥部2017第65号文件将涉案占地补偿款差价部分65万余元已足额拨付到的固城乡指挥部。故引黄入冀相关款项已经全部拨付至固城乡的村级经费财政专户,吕家村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发放,吕家村对于补偿款的发放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与被告无关。清丰县国土局庭审中称,其证据同清丰县政府提交的证据,并称工程款拨付及工程的进行没有经过清丰县国土局。原告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第一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3、关于吕杰锋等四户申请吕家村政府信���公开的答复;4、清丰县土地所有权人宗地基本情况表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布;5、土地确权登记图。第一组证据用于证明原告与本案有关系,涉案土地系吕家村一、二组所有,原告系土地的使用权人。第二组:6、原告土地被强行施工照片及光盘。证明原告土地已被强行施工,但仍未收到补偿款。原、被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经过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被告清丰县政府提交的证据1、2、3、4、5、6、7均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涉及的土地尚未实施征收程序的事实予以认可,本案仅涉及土地补偿款拨付发放的问题,原告提出的涉案土地未经过征收程序不具有合法性的质证意见不属于有本案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被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均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使清丰县固城乡吕家村村民,与本案有关系,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3、4、5不能证明涉案第三濮清南原河道土地系吕家村一、二组集体所有,也不能证明原告系土地的使用权人,对原告的该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土地的施工情况,对该证明目的予以采信。但第二组证据不涉及原告主张的补偿款发放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清丰县固城乡吕家村村民。2016年1月6日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发《关于拨付清丰县永久用地及附着物剩余补偿资金的通知》(濮入冀指办[2016]2号),该通知附件为《关于提供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清丰段永久征地补偿清单的函》(引黄设移[2016]03号)。引黄设移[2016]03号函表2《清丰县永久征地固城乡分村补偿费用汇总表》���示,吕家村土地补偿款414.8236万元,机井、坟墓及零星果木补偿费54.2380万元;引黄设移[2016]03号函表38《清丰段永久征地树井坟补偿费用表》显示,吕家村用材树5367株补偿费50.2380万元,机井2眼补偿费4万元。2016年1月12日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清丰县阳卲乡、大屯乡、韩村乡、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发《关于拨付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永久用地及附着物补偿资金的通知》,该通知附件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补偿款拨付清单显示,吕家村土地补偿费414.8236万元,机井补偿费4万元。清丰县政府诉讼中称,因濮阳市引黄管理处、清丰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圣家公司管理原河道中的零星树木,树木权属存在争议,引黄设移[2016]03号函表38《清丰段永久征地树井坟补偿费用表》显示的吕家村用材树5367株补偿费50.2380万元款项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挥部尚未决定向谁拨付。清丰县政府诉讼中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显示,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已分别于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12日两次共向清丰县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款项共计877.2704万元,清丰县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3月10日两次向清丰县固城乡村级经费财政专户拨付吕家村土地补偿款共计418.8169万元,款项拨付过程中产生手续费66.72元。2017年6月13日,清丰县固城乡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今证明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吕家段根据上级文件补偿标准,应向我村补偿(土地补偿费、机井补偿费)418.8236万元,该费用分别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3月10日分两次汇入乡村级经费财政专户,并由我村根据村民自治合理安排使用”。2017年4月13日,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关于拨付新老片区地价差额资金的通知》(濮入冀指办[2017]65号),清丰县政府诉讼中提交的《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所差征地补偿款清单》显示原地价3.8万元/亩,新地价4.4万元/亩,固城乡吕家村区片地价补偿差额65.148万元。2017年5月19日,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作出《关于拨付固城乡永久占地新老区片地价差额的通知》(清补淀指财[2017]11号),通知显示向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永久占地新老区片地价差额款134.64万元,该通知附件《固城乡永久占地新老区片地价差额款清单》显示吕家村区片地价差额65.148万元。清丰县政府诉讼中提供的银行电汇凭证、记账凭证显示,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7年5月23日向清丰���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永久占地款134.64万元。其中,涉及吕家村的65.148万元永久占地新老区片地价差额款尚未拨付至固城乡村级财政专户。本院认为: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占用了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吕家村部分土地,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已对涉案土地逐级拨付了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就本案而言,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涉及吕家村段的占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414.8236万元、2眼机井补偿费4万元共计418.8236万元,已经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3月10日分两次全额拨付至清丰县固城乡村级经费财政专户。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的吕家村段的50.2380万元零星树木补偿费,清丰县政府称因树木委托第三方管理,树木权属有争议,该款项在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指挥部账户,尚未决定被发放对象。因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2017年4月13日濮阳市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拨付新老片区地价差额资金的通知》,并依据该通知向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固城乡吕家村区片地价差额款65.148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5月23日拨付至清丰县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账户,截至庭审前尚未向吕家村村级账户拨付。从上述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吕家村段占地补偿款拨付情况来看,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到上级拨付的补偿款后,已经及时将土地补偿费、机井补偿费共计418.8236万元拨付至吕家村村级账户,将区片地价差额款65.148万元拨付至清丰县固城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账户。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土地补偿款发放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设指挥部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拨付补偿款并无不当。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清丰县政府、清丰县国土局将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原渠道吕家村段用地补偿款中涉及原告土地部分的补偿款一次性发放给原告。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涉案补偿款逐级拨付后已经完成了补偿款拨付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清丰县政府再次直接向其本人补偿款发放没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清丰县国土局没有拨付涉案补偿款的义务,原告请求判决清丰县国土局向其发放补偿款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庭审中提交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该《意见》仅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故86位原告依据该《意见》规定主张被告应将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因树木权属存在争议,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尚未对上级拨付的50.2380万元零星树木补偿款进行拨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中包括原告的树木补偿款。该款项可待树木权属争议解决后,由清丰县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建设指挥部另行处理。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经审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社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社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鸿斌审判员  许广慧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