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伟武财产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7执34号之一被执行人:陈伟武,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伟武刑事裁判涉财产刑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中法刑一初第3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伟武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陈伟武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17执3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市及其户籍地的住建、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仅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武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2900元,本院已裁定扣划并已上缴国库。陈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属对判处没收财产附加刑罚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武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17执3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武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仍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张振雄审判员 陈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艺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