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黄新仁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427号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无。黄新仁,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井字镇同乐村。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黄新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泰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泰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