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张宝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张宝欣,烟台市福山区鑫峰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德泰丰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负责人:王志林,行长。被执行人:张宝欣,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鑫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欣,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德泰丰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水潮,总经理。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张宝欣、烟台市福山区鑫峰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德泰丰水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不足;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张宝欣有车辆登记,因车辆使用期限过长,变现价值较低,尚不足以支付实际变现的费用,具备无益拍卖情形。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将登记在烟台市福山区鑫峰水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张宝欣名下的一套房产查封,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的房产、土地进行处分,应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要一定周期,在处置成交前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1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