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英雪,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黄高峰,周春麟,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英雪,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01-103、109室。负责人:叶丛,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黄高峰,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周春麟,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香舍苑3、4幢107室。法定代表人:李树东。上诉人周英雪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原审被告黄高峰、周春麟、温州兴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英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英雪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英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