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艾树清与陈新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树清,陈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艾树清,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陈新建,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艾树清与陈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1023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平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