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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王辉与张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269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张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王辉与张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1322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辉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撤销对张均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辉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苏1322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何占付审判员  杨光阳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