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王辉与张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269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张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王辉与张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1322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辉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撤销对张均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辉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苏1322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何占付审判员 杨光阳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