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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邵成伟诉被告尹迎丽、孙德柱、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成伟,尹迎丽,孙德柱,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民初1737号原告:邵成伟,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迎丽,女,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孙德柱,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迎丽(孙德柱妻子),女,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装饰),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苏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吉龙,该公司员工。被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置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美的城。法定代表人:范雪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一,该公司员工。原告邵成伟诉被告尹迎丽、孙德柱、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被告尹迎丽、孙德柱申请追加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邵成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被告尹迎丽并作为被告孙德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小龙、沈吉龙,被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宁、杨何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因房屋装修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暂估价);2.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在美的城购买三期3号楼1单元1601住宅,2916年11月份在此结婚居住。被告尹迎丽、孙德柱购买的房屋为美的城三期3号楼1单元1801,与原告系楼上楼下关系。2017年5月22日,二被告在新宅装修过程中,夜间水管跑水,渗入到楼下原告的餐厅、厨房,将原告餐厅、厨房的棚顶、墙壁装修损坏,将部分家具、电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此事经美的城物业调解,但二被告以漏水是装修公司所为为由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尹迎丽、孙德柱辩称,二被告所购买的房屋,自2017年1月起接受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的物业服务,2017年5月1日已经交由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并签订了装修合同,业主与美的物业的施工人员处理的开水和接水事项,5月20日做的闭水试验。5月22日接到通知说我家跑水,发现是装修时安装的水龙头掉下来导致跑水。几方沟通时在责任划分比例上存在较大分歧,请法院依法划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被告同济装饰未作书面答辩,当庭辩称其是施工方,只是砌墙,不是安装水电,没有改水电;阀门是他们装修时安装的,当天他们是将水阀关好才安全离场;使用的时候没有通知装修公司到场;谁使用谁负责,物业使用后应该把水阀关好,装修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美的置业未作书面答辩,当庭辩称业主已经购买楼房,我方把钥匙交给业主,业主对房屋进行使用,我方只是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时候就看见了临时水管在立着,我方正常使用,作业完成后工人就回去了,在维修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水阀异常,据工人回来反映,当时室内总阀门也是开着的,施工后十多个小时,水阀爆裂,我方认为不是谁使用谁负责,在施工过程水阀是存在质量问题的,我方只是去维修屋顶,所有的程序都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成伟于2015年6月在美的城购买了三期3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2016年11月份在此居住。被告尹迎丽、孙德柱所购买的房屋为美的城三期3号楼1单元1801室,与原告系楼上楼下关系。2017年5月1日被告尹迎丽、孙德柱将新房交由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同济装饰开始装修,并在原管线上安装了水龙头。美的物业的客服与原告处理了开水和接水事项,5月20日做的避水试验。结束后物业和原告检查无异样离开。2017年5月22日夜间,被告同济装饰装修时安装的水龙头脱落导致自来水跑水,渗入到楼下原告的餐厅、厨房,将原告餐厅、厨房的棚顶、墙壁装修损坏,部分家具、电器被损坏。经盘锦鸿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的损失为14,365.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提交的施工交接单、微信截屏、装饰装修合同、现场开工照片、漏水现场照片、水龙头照片、盘锦鸿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均经当庭质证和审查,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同济装饰在施工过程中安装的水龙头脱落跑水,导致居住在楼下的原告房屋餐厅、重复墙壁被淹、部分家具、家电受损,作为施工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尹迎丽、孙德柱作为业主,已经就该房屋装修与被告同济装饰签订合同,其对该房屋装修过程中因水龙头脱落造成楼下业主房屋受损无责,作为承担物业管理的被告美的置业对此已经尽到监管和提醒义务,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同济装饰提出自己无责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应以评估结论为赔偿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3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邵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盘锦同济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