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孔令帅与韩洪项、卢庆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帅,韩洪项,卢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令帅,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韩洪项,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卢庆亮,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孔令帅与韩洪项、卢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卢庆亮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车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陈伟伟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刚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