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祥、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65号申请人:王祥,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许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朱汉岭,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申请人:永修县虎山采石场,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规湖村,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60425081473079C。投资人:魏兰花,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祥与被告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银行存款5390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法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银行存款53902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