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德尔玛分子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欣意(通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尔玛分子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欣意(通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尔玛分子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宋位村。组织机构代码39887718-6。法定代表人:罗小胜,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欣意(通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工业园区南区203室。组织机构代码089572688.申请执行人德尔玛分子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意(通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欣意(通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尔玛分子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43537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