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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河南鑫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鑫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585号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陈占宾,该办公室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幸福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59624834K。法定代表人:陈会战,执行董事。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河南鑫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