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杨中学与韩书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学,韩书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847号原告:杨中学,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书平,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中学与被告韩书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中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后546元,由原告杨中学负担。审判长 赵伟锋审判员 成艳红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