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琼、陈蓉蓉等与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翔宝,梁晓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1731号原告:廖琼,女,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陈蓉蓉,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陈伟,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陈木兰,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翔宝,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馨,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4896529H。法定代表人:陈健雄。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与被告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翔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四原告支付工程款257775.35元、逾期违约金53726.83元(自2015年7月24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7日止,按每日0.3‰计算;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依法续算),合计311502.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经营者陈明杨,于2017年6月死亡)与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签订一份《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约定:1、由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承包被告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江滨首府一期”工程的阳台栏杆制作和安装事宜;2、付款方式:(1)一期栏杆工程完成并通过被告组织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被告支付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完成工程量的60%作为第一次进度款;(2)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护栏合格后,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报送工程结算单给被告,经被告审核确认后15天内被告向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支付总工程量的35%作为工程第二次进度款;(3)余下产品(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且无任何需要扣除质保金的情形下,工程产品满12个月的保修期后15天内,被告一次性无息付清给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3、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0.3‰向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支付逾期违约金;4、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同签订后,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如约进场施工,并按时按质完成。2015年7月9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完成的工程总额为337775.35元,截止2017年7月7日,被告已支付80000元工程款,余下257775.35元至今仍未支付,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经多次催讨未果。因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的经营者陈明杨于2017年6月死亡,其合法权益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共同继承。综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日,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与被告签订一份《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承包被告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江滨首府一期”工程的全部阳台装配式铁栏杆的制作、运输、安装,合同并约定了结算方式、产品单价及工程总价、产品质量、工期、验收、付款方式、保修期、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一期栏杆工程完成并通过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款60%,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护栏合格,工程结算单经被告审核确认后15天内付款35%,余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且无任何需要扣除质保金的情形下,工程产品满12个月的保修期后15天内,被告一次性无息付清给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第七条“保修期”约定,保修期为12个月,自“江滨首府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算起;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0.3‰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依约进场施工。工程完成后,2015年6月18日,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制作《江滨首府护栏工程结算单》交被告确认。2015年7月9日,被告在结算单上确认完成工程总额为337775.35元。2015年7月份,被告已支付工程款80000元,尚欠工程款257775.35元,至今支付。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经多次追收未果。另查明,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是陈明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陈明杨于2017年6月22日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廖琼、女儿陈蓉蓉、儿子陈伟、女儿陈木兰。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与被告双方所确立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程,根据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制作、被告确认的《《江滨首府护栏工程结算单》约定,一期栏杆工程完成并通过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款60%,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护栏合格,工程结算单经被告审核确认后15天内付款35%,余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满12个月的保修期后15天内付清,被告已于2015年7月9日在结算单上确认完成工程总额为337775.35元,故被告应于2015年7月23日前支付工程款320886.58元(337775.35元×95%)、于2016年7月23日前支付工程款16888.77元(337775.35元×5%)给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但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80000元,余下工程款257775.35元,无按约定期限支付给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的经营者陈明杨已于2017年6月22日死亡,本案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故被告尚未支付给蓬江区泓鑫装饰设计部的工程款257775.35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并按合同约定,从逾期付款次日起,按实欠工程款以每日0.3‰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7月24日计至2016年7月23日,共365天,到期未付工程款为240886.58元(320886.58元-8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6377.08元(240886.58×0.3‰×365);从2016年7月24日计至2017年7月7日,共348天,到期未付工程款为257775.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6911.75元(257775.35×0.3‰×348),以上暂计至2017年7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53288.83元。2017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实欠工程款以每日0.3‰另行计算。原告起诉计至2017年7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3726.83元,属计算错误,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工程款257775.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53288.83元(暂计至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实欠工程款以每日0.3‰另行计算)给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二、驳回原告廖琼、陈蓉蓉、陈伟、陈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3元,由被告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9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锦锋审判员 吕铁城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