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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邱立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邱立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523号原告:陈建华,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邱立强,男,1948年4月20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婵,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邱立强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韦厚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