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杜平,侯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56号原告:王丽华,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路主街2010号寒亭高新技术产业园12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杜平,经理。被告:杜平,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侯曼,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永安西路68号海南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杜平、侯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丽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