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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阚士中与赵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士中,赵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阚士中,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金国,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阚士中与被执行人赵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