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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何广科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广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78号罪犯何广科,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船员,住山东省微山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何广科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广科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履职认真负责,及时汇报组内改造情况,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广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广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广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广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