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孝祥与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彭明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孝祥,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彭明高,周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4784号原告:林孝祥,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定付,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新克,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591162617M),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娅,董事长。被告:彭明高,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周娅,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原告林孝祥与被告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彭明高、周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孝祥撤诉。本案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361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