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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俊龙与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龙,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1029民初685号原告:冯俊龙,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乡宁县,城镇居民。被告:杨帆,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乡宁县,村民。原告冯俊龙与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冯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帆立即归还我借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4日,杨帆称有事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元,以车牌号为×××的捷达车作抵押,并向我出具欠条一张。过了一星期,他把车开走了,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望判如所请。被告杨帆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针对庭审中原告冯俊龙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8月14日,被告杨帆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冯俊龙壹万伍仟元整(15000)杨帆以车×××抵押2017.8.14。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帆向原告冯俊龙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原、被告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经原告催要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冯俊龙借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杨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武国民人民陪审员王卫珍人民陪审员王俊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