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洪彬与刘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彬,刘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1516号原告:李洪彬,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刘良健,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李洪彬与被告刘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洪彬负担。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