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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洪彬与刘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彬,刘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1516号原告:李洪彬,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刘良健,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李洪彬与被告刘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洪彬负担。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