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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第三水泥厂清算工作组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第三水泥厂清算工作组,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第三水泥厂清算工作组,住所地鹤壁市南环路口第三水泥厂内。被执行人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法定代表人王水根,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第三水泥厂清算工作组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鹿楼乡西扒厂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