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国庆与李成元、任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国庆,李成元,任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337号申请人何国庆,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李成元,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任小霞,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何国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元、任小霞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晋K×××××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元、任小霞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哈弗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晋K×××××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