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建庄与张高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庄,张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庄,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高义,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杨建庄与张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97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