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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炫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炫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31号罪犯林炫炫,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炫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17.85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86997.19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林炫炫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炫炫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4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炫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炫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77分,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林炫炫此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入帐超400元,仅向原审法院缴交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炫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炫炫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执行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炫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