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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陈宏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陈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徐大伟,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女,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余奇凯,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宏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陈玉,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徐月霞,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陈宏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陈宏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陈宏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担保费7477511元、违约金1167000元,共计8644511元;被执行人陈宏建对上述债务在4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09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陈宏建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70828元由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陈宏建负担。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陈宏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玉、徐月霞的收入8756433.50元(含执行申请费708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8715339元(含执行申请费708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宏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宏建的收入571922.5元(含执行申请费708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以上三项合计以8756433.5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宇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