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套红、郭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套红,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套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郭震,(曾用名郭晶晶),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7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套红依据(2016)豫108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震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豫1081执1021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02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邢 晶审判员 :王战伟审判员 :徐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