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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丕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11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丕华,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南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丕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熊丕华酒后驾驶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从北京市顺义区嘉都小区行驶到北京市顺义区木北路治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熊丕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丕华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丕华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熊丕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丕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熊丕华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丕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  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进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