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定华与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华,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127号原告:刘定华,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45833287,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华诉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定华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