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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巨博粉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巨博粉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丽珺,女,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长沙市巨博粉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肖铁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巨博粉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847元,执行费2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无法找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张瑞朋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