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万振与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万振,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828号原告:姚万振,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计贞,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王京镇拔茄村。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万振与被告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立案。原告姚万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万振撤回对保定金农农业机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姚万振负担。审判员 米彦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俊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