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武汉玖鱼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武汉玖鱼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389号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1121号。法定代表人:龙飞。委托代理人:余佳奇、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玖鱼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9号光谷电子工业园4号厂房B区329号。被申请人:刘盾,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玖鱼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盾名下银行存款7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玖鱼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盾名下银行存款7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