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格依坡、吉格尔的木与吉格牛加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格依坡,吉格尔的木,吉格牛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吉格依坡,男。被执行人:吉格尔的木,女。法定代理人:莫色克沙木,女。被执行人:吉格牛加,男。吉格依坡、吉格尔的木申请执行吉格牛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343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8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格牛加于2017年6月13日已履行了82000元案款,剩余26700元案款至今未履行。未履行的款项,被执行人认为已用于申请执行人吉格依坡、吉格尔的木父亲的后事办理,无力偿还。吉格牛加现年迈体弱基本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经本院查明吉格牛加无房产、存款、车辆、等其他资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人吉格依坡、吉格尔的木享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吉格牛加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格依坡、吉格尔的木不当得利纠纷案剩余人民币26700元未受偿;二、终结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6)川343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