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权红伟诉被告张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红伟,张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525号原告:权红伟,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琴,黑龙江省昊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原告权红伟诉被告张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红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权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内容,立即将黑G98G**号朗逸轿车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朗逸轿车���辆,车牌号码为黑G98G**,购车价款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车款交付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5日将该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将车辆交付原告。张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原告权红伟与被告张力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从被告处购买朗逸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黑G98G**,购车价款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车款交付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5日将该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将车辆交付原告。2017年10月16日,原告权红伟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因争议车辆被法院另案扣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率承担欠款利息至给付之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案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标的车辆在双方合同成立前已被法院另案扣押。该车辆实际交付不能。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欠款利息至给付之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权红伟购车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6年8月4日起按本金60000元、月利率0.5%计算欠款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世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