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庆国、李云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庆国,李云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无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1623民督2号申请人:高庆国,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被申请人:李云朋(曾用名李云鹏),男,54岁,住无棣县。申请人高庆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李云鹏在我处购买商砼36000元,2014年1月29日写下欠条,后经催要还款14000元,仍欠22000元,经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现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云鹏归还欠款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云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给付申请人22000元借款。申请费1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肖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