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防军火腿食品厂与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防军火腿食品厂,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3行初88号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防军火腿食品厂,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防军村防二。投资人包纯伟。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西楼。法定代表人张龙明,局长。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防军火腿食品厂为与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防军火腿食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防军火腿食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吴凤鸣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英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