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畜牧场与辽源市金昌企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畜牧场,辽源市金昌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096号原告辽源市畜牧场。法定代表人陈志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市金昌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龙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畜牧场诉被告辽源市金昌企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畜牧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辽源市畜牧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