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11792F。法定代表人:杨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静,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阳,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涪陵驰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购房首付款6761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5元。被执行人要阳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阳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代理审判员 方 雷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