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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崔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崔宏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748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主要负责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仪,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崔宏峰,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崔宏峰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