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告周国政、刘芬、周固权、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周国政,刘芬,周固权,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30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新光社区武陵大道301号。负责人:廖明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鸣,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国政,男被告:刘芬,女被告:周固权,男被告: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德山镇河家坪居委会七组。法定代表人:周国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告周国政、刘芬、周固权、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鸣、辛道云,被告科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本案被告周国政、周固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被告周国政、刘芬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19749.58元、利息21378.33元、罚息(违约金)2586.55,合计本息743714.46元(截止2017年8月15日的本息),以及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周国政、刘芬向原告支付主张债权的费用69497.15元;4、原告对被告周固权抵押担保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科创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文书送达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周国政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在80万元的额度内可向原告循环借款;被告可按需要分次支取,单笔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和支用单为准;被告应按合同、借据、支用单的约定还本付息,如违约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借款本息;额度借款采取抵押方式担保。事后原告与被告周固权签署《个人最高额度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周固权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房产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073**号,对被告周国政名下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他项权证号为:鼎房他证他权字第00286**号。此外,被告科创公司出具《企业保证函》对被告周国政该笔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9月1日被告周国政向原告支用贷款80万元,借款期为60个月(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贷款发放后被告多次逾期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8月15日,被告周国政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19749.58元、利息21378.33元、罚息(违约金)2586.55元,合计本息743714.4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清借款本息。经查被告周国政与刘芬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的正当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国政、科创公司辩称:当时逾期未还本息是因为周国政在湘雅医院就诊,逾期还钱是10日打钱,3月30日周国政确实在医院让别人帮忙还的钱,希望原告和法院考虑特殊情况。周固权辩称:周国政当时拿我的房子做抵押,原告没有必要起诉我,而且抵押房子的事情,你们也没有跟我讲清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6日,周国政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申请借款,并填写《“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周国政配偶刘芬签字同意周国政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申请贷款,并承诺与周国政共同偿还贷款。同日,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企业保证函》,对周国政贷款85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8月14日,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与周国政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国政因资金周转需要,在80万元的额度内可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循环借款;周国政可按需要分次支取,单笔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和支用单为准;周国政应按合同、借据、支用单的约定还本付息,如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邮储银行常德分行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借款本息;额度借款采取抵押方式担保。2015年8月17日,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与周固权签署《个人最高额度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周固权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严家岗居委会三组的房产作抵押(房产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0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常鼎国用(2003)字第1593号),对周国政借款提供8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他项权证号为:鼎房他证他权字第00286**号。2015年9月1日,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向出借贷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60个月(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贷款发放后周国政多次逾期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8月15日,周国政拖欠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借款本金719749.58元、利息21378.33元、罚息(违约金)2586.55元,本息共计743714.46元。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多次催讨,周国政仍未还清借款本息。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委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对该债务进行催收,并向其支付69497.15元律师服务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邮储银行常德分行与周国政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向周国政提供借款800000元,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周国政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而周国政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归还本息,邮储银行常德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要求周国政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刘芬系周国政配偶,其同意周国政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申请贷款,并承诺与周国政共同偿还贷款,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科创公司向邮储银行常德分行出具了《企业保证函》,应对该案债权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周固权为该借款本息提供了房屋抵押担保,邮储银行常德分行有权在该债权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周国政予以追偿。同时,本案债权双方约定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周国政承担,且本案中原告与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律师服务费未超过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对邮储银行常德分行要求周国政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周国政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周国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息743714.46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止的本金719749.58元、利息21378.33元、罚息2586.55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三、周国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9497.15元;四、刘芬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对周固权名下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严家岗居委会三组的房产(房产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0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常鼎国用(2003)字第1593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40元,减半收取5970元,由周国政、刘芬、周固权、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刘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