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冠景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檀福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冠景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檀福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122号原告:福建冠景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桥头69号格林兰景3号楼17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妹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恒,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福昌,男,1991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冠景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檀福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冠景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檀福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冠景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19元,减半收取4959.5元,由福建冠景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少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