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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102常州市裕恒纺织有限公司与黄光群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裕恒纺织有限公司,黄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富春江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吴裕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贤,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光群,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常州市裕恒纺织有限公司与黄光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民终17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138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期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6日及2017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光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民终17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宛华斌审判员  冒巧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舒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