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与何付明、罗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何付明,罗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10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新建东路33号。负责人:方劲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明,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客户经理,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何付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罗建平,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与被告何付明、罗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