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德、刘爱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34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德,刘爱华,周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兴源,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地址。委托代理人:姚华镇,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地址。被执行人黄德,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刘爱华,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周光华,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德、刘爱华、周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法院(2016)粤01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3712.9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464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441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93712.9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464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441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