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5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单华兵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05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苏0723民初5059号民事裁定书,文字表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5059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十七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单华兵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管辖权异议申请)80元,退还被告单华兵;案件受理费398元,退还原告孙党松。”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苏0723民初5059号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