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长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海滨工业园海滨十二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丰佃霞,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长民,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徐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徐长民履行给付义务,但徐长民至今未履行。本院委托山东予元拍卖有限公司对徐长民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海景苑小区6号楼2单元401号房产一处进行拍卖,经拍卖公司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最终该标的流拍,现在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长民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海景苑小区6号楼2单元4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蓬房私证私第2009109**号的房产作价645277.4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房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青岛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沙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力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