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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显雯与高治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显雯,高治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010号原告:方显雯,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滔,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治红,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显雯与被告高治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方显雯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方显雯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