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显雯与高治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显雯,高治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010号原告:方显雯,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滔,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治红,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显雯与被告高治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方显雯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方显雯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源: